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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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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第13條
縣政府設秘書一人,並依事務繁簡設置一科或二科,各科置科長一人,科 員二人或四人,其設科多寡及科員額數,由省政府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案 。秘書科長由縣長呈請民政廳委任,科員由縣長委任,並報民政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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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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