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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第32條

區長民選於本法施行一年後,由省政府就各縣地方情形酌定時期,容請內 政部核准行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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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