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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第18條

縣公安事項,得於各區設立公安分局處理之,公安分局設局長一人,由縣 長就考試合格人員中遴選,呈請省政府核准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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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