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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第6條

各縣按戶口及地方情形,分劃為若干區,除因地方習慣或地勢限制,及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外,每區以十鄉鎮至五十鄉鎮組成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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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