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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第25條

縣設縣參議會,以縣民選舉之參議員組織之,任期三年,每年改選三分之 一。 縣參議會組織法及選舉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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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