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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第19條

關於縣政府所屬局長、分局長、科長、科員,及其他佐治人員之資格任用 及待遇、保障,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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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