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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第22條

左列事項應經縣政會議審議: 一、縣預算決算事項。 二、縣公債事項。 三、縣公產處分事項。 四、縣公共事業之經營管理事項。 縣長認為有必要時,得以其他事項提交縣政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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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