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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第30條

區民對於區公約及自治事項,有創制及複決之權,區長違法失職時,區民 得罷免改選之。 前項之創制複決及罷免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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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