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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第4條

各縣縣政府按區域大小,事務繁簡,戶口及財賦多寡,分為三等,由省政 府編定,咨內政部呈行政院請國民政府核准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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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