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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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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第16條
縣政府下設左列各局: 一、公安局掌戶籍、警衛、消防、防疫、衛生、救災,及保護森林及漁獵 等事項。 二、財政局掌徵稅、募債、管理公產。及其他地方財政等事項。 三、建設局掌土地、農礦、森林、水利、道路橋樑工程、勞工、公營事業 等事項,及其他公共事業。 四、教育局掌學校、圖書館、博物館、公共體育場、公園等事項及其他文 化社會事業。 右列各局如有縮小範圍之必要時,得呈請省政府改局為科,附設縣政府內 。 縣政府於必要時,得呈請省政府設置衛生局、土地局、社會局、糧食管理 局,專理衛生土地社會及調節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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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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