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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第31條

各區區民於選舉區長時,並選舉監察委員五人或七人,組織該區監察委員 會,其職務如左: 一、監察區財政。 二、向區民糾舉區長違法失職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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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