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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第21條

縣政府設縣政會議,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縣長。 二、秘書及科長。 三、各局局長。 縣政會議開會時,以縣長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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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