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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第35條

區公所得用助理員輔助區長辦理政務。 前項助理員,由區公所遴請縣長委任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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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