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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第40條

鄉置鄉公所,設鄉長一人,鎮置鎮公所,設鎮長一人,管理各該鄉鎮自治 事務,鄉鎮各設副鄉長副鎮長一人,襄助鄉長鎮長辦理事務。但鄉鎮在五 百戶以上者,得增設副鄉長或副鎮長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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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