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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第42條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由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選任,並由區公所 呈報縣政府備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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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