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 第10條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10條

配合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有關本省與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 或單位各項預算之執行,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其業務未予調整者,依原列預算繼續執行。 二、改隸中央或縣 (市) 政府者,仍依該機關、單位原列預算繼續執行。 三、其業務經調整移由中央有關主管機關、省或縣 (市) 政府者,仍以移 撥前原列相關預算繼續執行。 四、因精簡、整併、裁撤或配合業務調整所需之人員處理等相關費用,得 由原機關 (構) 、學校、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在原列預算範圍內調 整支應。 前項各款預算經實際執行結果無法因應時,行政院得視需要情形,在中央 及本省原列相關預算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 定之限制。其經以上調整後仍有困難者,由行政院或各縣 (市) 政府依預 算法相關規定辦理追加、追減預算。 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其八十八年度各項預算執行之財務收支事 項,得透過省庫按本省省庫規則辦理,年度終了,並由各級政府依決算法 規定辦理決算。 省政府八十九年度及其以後年度預算,由行政院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其 預算編列、執行及財務收支事項,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國庫法及其他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