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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 第14條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14條
省級公務人員因機關 (構) 或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 裁撤,須移撥安置其他機關時,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 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於限制 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 關之職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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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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