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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11條

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 (構) 或學校,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 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人員時,各業務承受機關應在其原有組織編制員額 內容納,無法全部安置時,應報經權責機關另定暫行組織規程或編制表妥 善安置,除業務必須留任之人員外,採出缺不補之方式處理。 前項暫行組織規程或編制表,由中央或地方權責機關定之,並送考試院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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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