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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 第7條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7條
除
第五條
第二項之規定外,臺灣省法規 (以下簡稱省法規) 應配合業務調 整修正或廢止,於修正、廢止前,其不牴觸本條例規定部分,繼續適用; 其業務事項仍由省政府辦理,無須修正之省法規,報經行政院核定者,亦 同。 省法規規定之業務事項,調整劃歸中央或縣 (市) 辦理者,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或縣 (市) 政府應配合修正或訂定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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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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