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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8條

臺灣省省有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 臺灣省有財產移轉為國有,依國有財產法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 前項移轉為國有之財產,原為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 (構) 及學校經管之公 用財產,隨同業務移交接管機關管理;原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經管之公用財 產,仍由原管理機關管理;非公用財產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作業辦法,由財政部 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財政收支劃分法配合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 施行前,臺灣省財政收支劃分事項,除臺灣省八十八年度及其以前年度各 項預算之執行,應依第十條規定辦理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臺灣省稅課收入歸屬中央。 二、稅課統籌分配縣 (市) 之款項,由中央統籌分配臺灣省各縣 (市) 。 三、前二款以外之各項收入及支出,應配合省政府業務調整,歸屬中央或 臺灣省各縣 (市) 。 臺灣省各縣 (市) 因承接省政府業務增加之收入不足支應增加之支出時, 由中央酌予支應。 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劃分事項,在財政收支劃分法配合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 織之調整修正施行後,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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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