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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19條

省長、省政委員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省屬機關首長之退職,準用 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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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