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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13條

省級公務人員因機關 (構) 或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 裁撤,須移撥安置至業務承受機關時,其職系不符者,得先予派職,並由 調任機關施以專長轉換訓練,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 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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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