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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6條

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 (構) 或學校人員,隨同業務移撥至中央機關者,不 受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之限制;隨同業務移撥至本省各縣 (市) 政府者, 不受縣 (市) 政府員額設置基準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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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