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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22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施行期限,於到期前經立法院同意,得再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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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