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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 第2條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2條
臺灣省政府 (以下簡稱省政府) 為行政院派出機關,臺灣省 (以下簡稱本 省) 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 (市) 自治事項。 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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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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