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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3條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特 任,綜理省政業務;一人為副主席,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席 處理業務;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襄理主席督導業務;均由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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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