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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17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下列事項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處理辦法,不受現 行法令之限制: 一、關於在省級公務人員原服務地區設辦事處所之相關事項。 二、省級員工合法續 (借) 住宿舍事項。 三、省級公務人員考績年資升任職等事項。 四、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已投保年資損失之補償事項。 五、退休及撫卹給與之支給機關事項。 六、退休人員及公務人員遺族照護之權責機關事項。 七、原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人 員之權益保障事項。 八、技工、工友之權益保障事項。 九、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之權益保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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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