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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 第18條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18條
本條例有關省級公務人員各項優惠措施,不適用於下列人員: 一、機關 (構) 或學校整併、改隸無須移撥安置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承接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安置在其原服務地區三十 公里以內之相關單位者。 三、省營事業或兼具事業性質之省屬機關 (構) 精簡 (含專案裁減) 、改 隸、改制或移轉民營者。 四、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以後調任至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 (構 ) 或學校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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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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