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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 第32條
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本法
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所定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宗旨或目的。 二、醫療社團法人之名稱及地址。 三、依本法
第三十一條
規定設立之醫療機構或附設其他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四、資本額。 五、訂有社員持分權益者,其持分、表決權及轉讓之處理事項。 六、盈餘及虧損分派社員之比例或標準。 七、關於社員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與決議證明方法及社員資格之取得、喪失。 八、關於董事、監察人之名額、任期等事項;董事、監察人有報酬者,其報酬。 九、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十、訂立章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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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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