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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醫療社團法人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章則。 二、社員總會成立會議紀錄。 三、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四、法人印鑑。 五、董事、監察人名冊、願任董事同意書、監察人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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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