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法施行細則 › 第34條

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醫療社團法人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醫療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