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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110條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所稱使用人,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指土地所有權人。但其土地或建築物由 工業主管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者,指與工業主管機關簽訂租賃契 約之承租人。 二、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或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之工 業區,由其管理機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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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