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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76條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徵求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時,應 採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工業區用地已租售面積未達可租售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時,公開甄選 之。 二、工業區用地已租售面積達可租售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得公告 徵求工業區內興辦工業人籌組公民營事業於一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無 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或未經核准時,得另公開甄選之。 三、由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之工業區,得公告徵求由興辦工業人籌組公民 營事業於一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無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或未經核准時 ,得另公開甄選之。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籌組公民營事業之興辦工業人,其租購或持有之工業 區用地面積總和應達可租售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其占籌組之公民 營事業股東持股比例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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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