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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93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 警政及海岸巡防等行政業務,由其主管機關指派或設置管理單位依有關法 令規定辦理。 前項管理單位,應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營運前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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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