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 第98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98條

興辦工業人使用同一工業區內不相連之多宗生產事業用地或建築物,除供 生產、設計、研究 發展、 環境檢測、產品檢驗、儲配運輸物流及倉儲事 業使用為主外,得經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同意,以不同宗地或建築物供下列 附屬使用: 一、辦公室。 二、倉庫。 三、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四、環境保護設施。 五、單身員工宿舍。 六、員工餐廳。 七、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
AI 白話解釋
← 第97條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9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