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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0條

定期應辦事項,一屆期末,承辦人員須即著手辦理;月計之件,不得逾越 七日,年計之件,不得超過四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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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