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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2條

凡發出文件應用送達簿由收受機關或本人蓋章並註明收到字樣,郵寄者由 郵局加蓋日戳並將郵局憑單回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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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