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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8條

每次審議會議事科,應先編印議程調集案卷,並將審查報告書於開會前二 日,連同開會通知書分送各出席委員。 審議會場按主席委員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席次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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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