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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4條

各科得分股辦事,每股置股長一人,就本科書記官中派充之,分掌各該股 事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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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