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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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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32條
議事科應就每案附辦案進度表一紙,將收受命令、申辯、調查、公示送達 、提出審查報告、議決、審查、簽署、發送各日期填入,隨時送請委員長 及配受委員核閱,每屆月終並將收結案件及辦理情形分別表報委員長核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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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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