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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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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30條
議決案件經配受委員製作議決書稿,議事科應將該件發交繕正送經主稿委 員核定後,依次送請審查委員及出席委員分別審查及簽署。 前項議決書原本審簽完竣時,議事科應即校對,送請書記官長轉呈委員長 察閱後,繕印正本分別呈報或送達。 校對議決書正本應以文書科為初校,議事科為覆校。
第十九條
第二項之規定於覆校人員準用之。 議決書審簽完畢後至發出,以七日為限;並應依監察法
第十六條
之規定儘 先函達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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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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