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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6條

每日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送請書記 官長分交各科室擬辦。 凡文件有直書委員長以下各員本人姓名及有秘密及親啟字樣者,他人不得 開拆;如遇緊急文件或電報,應立時送由書記官長呈請委員核閱,俟發下 後再補行編號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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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