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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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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3條
各科室文卷除因特殊情形自行保管者外,其有應行歸檔者應將種別、類別 、案由、件數、附件等項加記入歸檔文卷簿,隨簿送交文書科點收分別歸 檔。 文卷歸檔後各科室承辦人員,如須調閱應用調卷證調取送還時再將調卷證 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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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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