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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書記廳分左列各科室: 一、文書科。 二、議事科。 三、總務科。 四、會計室。 五、統計室。 六、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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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