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25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5條

懲戒案件到會時,由議事科編號送請書記官長轉呈委員長分配後,通知配 受委員辦理,並即登入懲戒案件總簿及其他備查簿冊。 刑事終結再開始懲戒程序之案件,作為新收另行編號依照前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