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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11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1條
本會每日辦公時間依照通令規定辦理,各職雇員應在考勤簿內簽到簽退。 考勤規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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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書記廳分左列各科室:一、文書科。二、議事科。三、總務科。四、會計室。五、統…
第3條
各科置科長一人,就薦任書記官中派充之,掌理各該科事務。書記官長為檢討業務得舉行書記廳會議;各…
第4條
各科得分股辦事,每股置股長一人,就本科書記官中派充之,分掌各該股事務。
第5條
各科室主管就所屬職雇員指定承辦事項後,應列表報告書記官長轉送委員長查核,各科室職員於必要時得…
第6條
各科室所擬稿件應有擬稿人及核稿人署名,並註明年月日送請書記官長判行或轉請委員長判行。凡屬例行…
第7條
各科室稿件與其他各科室有關涉者應送請會簽。
第8條
凡送印文件如原稿,未經委員長或書記官長判行者,監印員不得蓋印,每日用印公文應由監印員將案由及…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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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定期應辦事項,一屆期末,承辦人員須即著手辦理;月計之件,不得逾越七日,年計之件,不得超過四十…
第12條
委員及職員因病或因事請假者,依照公務員請假規則辦理;職員請假日數未滿五日者及雇員請假由書記官…
第13條
例假循例休息,但有緊要事件得臨時召集辦公。
第14條
每日下午散值後由書記官長派員值宿,例假日派員值日。
第15條
文書科職掌如左:一、關於彙編工作計劃及報告事項。二、關於文電撰擬事項。三、關於收發文件事項。…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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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凡送交文書科繕校之文件,以經委員長或書記官長判行者為限,餘由各科室自行繕校,但有特殊情形經書…
第18條
繕校文件應按接繕先後次序辦理,但屬於速件者不在此限。
第19條
繕寫文件應由文書科科長分配所屬繕寫人員辦理,繕完後連同原稿繳還科長指定人員或自行校對。前項校…
第20條
校對文件時,如發現繕寫錯誤,應即查照原稿改正,再行登簿送請蓋印。
第21條
每日發出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發文簿,隨將原稿送還各科室,但文件註明密字者無須…
第22條
凡發出文件應用送達簿由收受機關或本人蓋章並註明收到字樣,郵寄者由郵局加蓋日戳並將郵局憑單回執…
第23條
各科室文卷除因特殊情形自行保管者外,其有應行歸檔者應將種別、類別、案由、件數、附件等項加記入…
第24條
議事科職掌如左:一、關於懲戒案件編號分配及登記事項。二、關於懲戒案件之申辯及調查事項。三、關…
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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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懲戒程序進行中所收文件,議事科應查明登記,簽請書記官長呈請委員長核批後通知配受委員核辦。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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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每次審議會議事科,應先編印議程調集案卷,並將審查報告書於開會前二日,連同開會通知書分送各出席…
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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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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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同案中一人先議決,他人未結部份應由議事科注意,函知該關係機關,務須於辦結時函知本會以憑辦理。
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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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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