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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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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7條
關於左列事項,議事科應負責稽查並隨時通知配受委員: 一、飭令申辯其申辯書已否送達。 二、申辯書應否通知監察院。 三、囑託調查其調查已否報告。 四、公示送達其公示日期已否屆滿。 五、移送法院或軍法機關之案件其刑事已否終結。 六、監察院移送案件將屆三個月該案件已否辦結。 前項通知應備通知單,第一第三及第五各款應聲明如有催詢之必要請即通 知議事科辦理,對於第六款應聲明如未能在三個月內辦結時請將未能辦結 情形通知議事科,轉報委員長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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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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