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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1條

每日發出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發文簿,隨將原稿送還 各科室,但文件註明密字者無須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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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