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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9條

審議案件經主席委員宣告主文時,紀錄員應即記入審議錄;遇有重要或繁 雜案件並應將各委員發言要點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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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