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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6條

懲戒程序進行中所收文件,議事科應查明登記,簽請書記官長呈請委員長 核批後通知配受委員核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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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